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訴字第622號民事判決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爰依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㈢再按損害賠償祇應填補被害人實際損害,保險人代位被害人請求損害賠償時,依保險法第53條第1項規定,如其損害額超過或等於保險人已給付之賠償金額,固得就其賠償之範圍,代位請求賠償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訴字第629號受理在案。又查聲請人本案訴訟,目前尚難認為顯無勝訴之望。
是系爭車輛因系爭事故受有損害,被告之過失駕車行為,與上開損害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自應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2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15年7月16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二、經查,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係原告就本院114年度訴字第893號詐欺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14年度附民字第1665號)。
劉義炫復已將損害賠償債權讓與原告,原告並曾於114年10月27日發函催告被告於114年11月10日前賠償損害,被告迄未賠償。
(二)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427號再審原告蔡永取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詹喬偉等人間之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再審原告之訴駁回。
㈡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依此計算A04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239萬8808元(計算式:0000000*70%≒0000000),林○凡所得請求之損害賠償金額為283萬7287元(計算式:0000000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1045號抗告人陳聰傑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楊美曲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6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5年度聲字第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連帶債務之債權人,得對於債務人中之一人或數人或其全體,同時或先後請求全部或一部之給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湖小字第754號原告陳俞靜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114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黃莉婷黃瀚玉共同訴訟代理人駱從龍被告李琳恩訴訟代理人呂俊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