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518號刑事判決
0樓被告吳檳佐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2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0樓被告吳檳佐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2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115年度重補字第1683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黃律皓上列原告與被告黃柏翔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鄭皓中住○○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號(另案在押)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46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黃榆祐(原名:黃俞祐)訴訟代理人黃維星被上訴人即原告李坤育林宇芳蟻勝娥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80號上訴人即原告劉淑惠被上訴人即被告吳素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小額民事裁定115年度南小字第262號上訴人即原告傅怡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員甄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
鄭皓中住○○市○○區○○街0段000巷00弄0號(另案在押)上列被告等因本院115年度審訴字第1464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0樓被告吳檳佐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2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115年度店補字第687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李怡萱上列原告與被告左自鐳間請求損害賠償
115年度重補字第1672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邱玉鳳上列原告與被告陳宏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板小字第837號上訴人呂秉賢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亞昕交通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仲(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蕭○欣(年籍資料詳卷)被告吳宗憲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49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仲(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蕭○欣(年籍資料詳卷)被告吳宗憲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49號過失致死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0樓被告吳檳佐上列被告因本院115年度金訴字第424號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而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須行為人因故意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亦即行為人須具備歸責性、違法性,並不法行為與損害間有相當因果關係,始能成立,且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
115年度員小字第183號原告呂欣玥被告黃依青上列被告因加重詐欺等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1948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115年度斗小字第170號原告顏鈺其被告蔡岳良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本院115年度金簡字第40號),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小字第746號上訴人即被告劉又菱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全路安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紀佳紋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15年度交易字第95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本院115年度交簡字第76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