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5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民事判決
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鐘登科律師複代理人汪以庭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年度簡上附民移簡字第14號原告甲○○被告乙○○訴訟代理人鐘登科律師複代理人汪以庭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年度南簡字第773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洪舜銘訴訟代理人王志堯被告嚴偉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然查,本件原告房屋因漏水受有損害,在法律上僅係原告對該房屋之所有權受損,依民法第195條規定,因無人身法益受不法侵害之情形,本不能請求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虎小字第180號上訴人即原告田明弘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王佳琴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5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65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魏丞襄被告楊宛宜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
115年度竹東小字第277號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張廷圭被告温哲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竹北小字第402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松季訴訟代理人林啟仁被告黃國裕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
115年度重小字第1853號原告金麟娟原告賴造蘴被告鄭狄倫(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805號原告代號AW000-A111302(真實姓名年籍詳卷)上列原告與被告洪偉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張廷圭鍾焜泰被告詹良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法定代理人鄧文傑訴訟代理人許昶華張穎捷葉家秀被告陳定恩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黃靖雅魏丞襄被告林志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被告林忠志現於法務部○○○○○○○(桃園市○○區○○街000號)張馥鵬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張莉貞張穎婕被告彭紹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重訴字第289號原告陳素員上列原告與被告黃福昇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審訴字第1494號原告范姜群邵被告吳嘉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主張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之人,對於侵權行為之成立要件應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328號判決意旨參照)。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訴字第693號原告張正盛訴訟代理人張弘康律師被告許瑞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民國
(二)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又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