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5年度竹北簡字第271號民事判決
(四)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四)再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
原告以前詞抗辯系爭房地買賣契約全部無效,被告林雪芬應負回復原狀之損害賠償責任,及其所受利益無法律上原因云云,均不可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二、被上訴人依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得請求上訴人給付311萬7735元:㈠按國家損害賠償,除依本法規定外,適用民法規定;國家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以金錢為之,國家賠償法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15年度竹小字第263號原告邱垂昇被告陳榮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7月8日辯論終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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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陳宣安吳孟軒被告莊宜臻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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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鍾○芬(同上)共同訴訟代理人陳彥寧律師(法律扶助)被告程文忠訴訟代理人張建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理由要領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
三、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緩刑貳年,並應依附表所示方式向許振福支付損害賠償。
爰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損害賠償。被上訴人答辯聲明:上訴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