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15年度鳳小字第333號民事判決
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陳宏政顏廷勳被告陳嘉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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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343號原告劉季彥訴訟代理人杜海容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舒服潛水國際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115年度鳳小字第348號原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智訴訟代理人蔡策宇被告陳金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228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潘素珍謝家賢律師被告方薰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伍惟安謝守賢律師被告史健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祥訴訟代理人王一如謝守賢律師被告劉學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告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文智訴訟代理人蔡策宇楊雨璇被告林廷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四、得心證之理由:(一)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又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受僱人因執行職務,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由僱用人與行為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張維綱律師被告台運營造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建元訴訟代理人林慶苗律師複代理人陳柏翰律師黃萱晴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4335號原告陳皇旗訴訟代理人陳宣任律師被告賴正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4年度重簡字第1695號原告錢柏宇被告錢文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重小字第1024號原告邰浩原被告阮嘉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115年度重小字第387號原告陳容瑄訴訟代理人陳宇德被告張睿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上易字第355號上訴人孫正平被上訴人鄭名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㈢原告李嘉雯依消保法第7條第1項、第3項規定,請求被告餘慶之家公司負損害賠償責任,是否有理由?
三、得心證之理由:㈠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矢持健一郎訴訟代理人楊明鈞莊子賢律師被告陳文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不能因此即免除被告之損害賠償之責,故被告此部分所辯,並非可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