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115年度旗小字第110號民事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旗小字第110號原告陳育婷被告黃婉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旗小字第110號原告陳育婷被告黃婉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115年度雄小字第1131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余秉珩被告朱賢斌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年度竹簡字第304號原告林思妤被告林振陽(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年度重小字第1793號原告羅云偵被告林志鴻(現於法務部矯臺中戒治所設勒戒所觀察勒戒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林淑真毛小萍陳沛樺洪于婷曾不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四、本院論斷: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本院之判斷:上開交通事故經過,因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而視為自認,核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許晏庭鄭文楷被告沈政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重小字第1851號原告吳宣穎被告鄭狄倫(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洪瑛志訴訟代理人廖泓溢王偉儒被告連趙永寧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昕紘訴訟代理人方柏權複代理人楊昱宏被告龔智豪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1566號原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祥訴訟代理人鄭淑玲訴訟代理人鄭雅篷被告吳芳延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重小字第1852號原告劉宥瑩被告鄭狄倫(現於法務部○○○○○○○○羈押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訴訟代理人蕭湘芸林良諺被告林修志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