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15年度板小字第1819號民事判決
115年度板小字第1819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訴訟代理人羅凱銘被告蘇泓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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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原小字第37號原告李婉香被告林苡樂(原名:林夢婷)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訴訟代理人洪銘遠陳秋堂被告陳鐿法定代理人陳心瑤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四、次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負損害賠償責任。
㈢末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民法第184條第1項定有明文。
被告前開過失行為與原告所受上開傷害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自應對其過失行為導致原告所受前開傷害,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則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被告自應就其所為故意毀損原告所有之系爭機車行為,對原告負故意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
從而,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洵屬有據。損害賠償之範圍,針對原告支出醫療費用820元部分,兩造不為争執(不爭執事項2.)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雄小字第1169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陳宏政被告陳明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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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重小字第1390號原告林達正被告張芊芊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重小字第803號原告羅憲哲被告林彥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5年度鳳小字第69號原告林志忠被告李瑋琦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114年度簡字第
次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簡字第4657號上訴人即原告朱美樺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彥瑋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5年7月17日本院第一審簡易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民事裁定115年度簡再易字第4號再審原告耿漢生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謝美娟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15年6月12日本院所為115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重小字第792號原告詹琇棱被告林彥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提起刑事
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址同上訴訟代理人蔡昌佑被告俞佳伶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