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1049號民事判決
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之過失受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
本件系爭車輛因被告之過失受損,被告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已如前述。
,揆諸上開規定,原告自得代位行使該損害賠償請求權,惟應修復零件部分應予折舊計算。
,此部分乃緩刑宣告附帶之條件,依刑法第74條第4項規定,得為民事強制執行名義,上開損害賠償於告訴人李郁涵同意收取時,由被告直接向告訴人支付,或以告訴人為受取權人向法院提存所以清償提存方式給付上開損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115年度南小字第716號原告李柏毅被告黃睦容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5
從而,原告主張被告應負不真正連帶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責任,難謂有據。
㈢按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數人共同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不能知其中孰為加害人者,亦同。」、「造意人及幫助人,視為共同行為人。」
115年度竹簡字第405號原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鄭伊靜被告曾鈺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惟按,民事訴訟法第395條第2項為法律所定損害賠償之債發生之原因。
(四)按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民法第216條第1項定有明文。
茲本院審酌原告前開各項損害賠償請求有無理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補字第1190號原告盧俊名訴訟代理人黃俊嘉律師吳龍建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中華賓士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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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98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謝京燁被告林殿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壢簡字第671號原告趙健富被告洪麒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謝玉雲毛小萍陳沛樺洪于婷曾不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謝玉雲毛小萍陳沛樺洪于婷曾不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重附民字第37號原告游翠英被告盧韋寧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告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賴榮崇訴訟代理人鄭文楷李奕緯被告林勝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