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527號民事判決
前開最高法院決議要旨在說明受訴法院就占有人如在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前,已主張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者,法院即應就占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
前開最高法院決議要旨在說明受訴法院就占有人如在土地所有權人訴請拆屋還地之前,已主張具備時效取得之要件,得請求登記為地上權人者,法院即應就占有人是否具備時效取得地上權之
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要旨觀之,刑法第57條及同法第59條規定,兩者間於適用上固然有所區別,但就所謂「犯罪之情狀」與「一切情形」而言,並非為截然不同之領域,兩者於審酌上自有重疊之處
因此,原判決適用法律有違前述最高法院決議,請將原判決撤銷,更為適當合法之判決。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抗辯上訴人主張之侵權行為及不當得利債權屬公同共有債權,應以全體公同共有人一同起訴,故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當事人顯不適格云云;惟上開最高法院決議謂
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修正後同條第2項規定:「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換言之,立法者所著重者,並非先前最高法院決議所強調之
準此,過往最高法院之決議或判例意旨具有事實上拘束力之情形,即應予以修正,不僅確立下級審法院不應再不分個案事實「概括援引」最高法院決議或判例意旨之前提外,更指出最高法院遇有法律爭議而欲統一法律見解時
毒偵2570字第6226號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附卷可考(見106年度易字第207號卷第5頁),檢察官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起公訴,雖未違背當時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見解
英109毒偵247字第1099012335號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頁),檢察官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起公訴,雖未違背當時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
字第1089035657號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附卷可考(見108年度訴字第998號卷第7頁),檢察官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起公訴,雖未違背當時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見解
日彰檢錫咸109毒偵284字第1099022938號號函及其上本院收狀戳附卷可考(見本院卷第7頁),檢察官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起公訴,雖未違背當時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見解
日以109年度聲字第763號裁定就呂賢鴻之前案及其他所犯案件所處之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0月確定,然前案之徒刑既已於109年1月31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依據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尿回溯120小時內某時、108年11月8日晚間某時、108年11月10日上午7時30分、108年12月17日上午11時許,犯本案之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犯行,揆諸上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毒偵1386字第1099045673號函及其上原審法院收狀戳附卷可考(見原審審易卷第7頁),檢察官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起公訴,雖未違背當時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見解
109毒偵977字第1090054168號函及其上原審法院收狀戳附卷可考(見原審審訴卷第7頁),檢察官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起公訴,雖未違背當時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見解
152號裁定之案件中之108年10月30日獲准假釋出監,被告既係於「丙案殘刑1年4日」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上揭有期徒刑以上之罪,揆諸上揭法條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準此,過往最高法院之決議見解或判例意旨具有事實上拘束力之情形,即應予以修正,不僅確立下級審法院不應再不分個案事實、「概括援引」最高法院決議或判例見解之前提外,更指出最高法院遇有法律爭議而欲統一法律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的立法理由,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的立法理由,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的立法理由,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的立法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