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上訴字第3186號刑事判決
(四)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乙○○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相關規定
(四)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被告乙○○應適用行為時之法律,即修正前刑法及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之相關規定
(四)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後段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就得併科罰金之最低度、易科罰金折算標準、定應執
㈢、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及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修正後之規定並非均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
㈢、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揆諸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及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爰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均分別有上開判決書、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已迭次更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起訴判刑,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要旨
且行政規則尚不能與最高法院決議及最高行政法院決議相提並論,蓋後者有法院組織法第57條與最高行政法院組織法第16條作為依據,況大法官認為最高法院決議與最高行政法院決議在具體個案之外
二、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新法對被告並非有利,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處斷。
(五)、綜上所述,經綜合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之刑罰法律,對被告乙○○、子○○較為有
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經依法追訴處罰,復於事實欄所述之時點更犯施用毒品罪,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規定之「5年後再犯」之情形,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畢釋放後之5年內,再犯施用毒品罪,經依法追訴處罰,復於事實欄所述之時點更犯施用毒品罪,即非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0條第3項所規定之「5年後再犯」之情形,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整理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本案就罪刑有關之連續犯及刑之加重減輕等情形,應一體適用
可知販賣第一級毒品罪之法定本刑,就罰金刑部分由修正前之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提高為得併科新臺幣二千萬元以下罰金,自以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之規定有利,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
(三)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及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整體適用被告庚○○行為時之法律論處。
足認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強制戒治程序,顯無法遮斷其毒癮而收其實效,則其本件於前揭時、地再度施用海洛因之犯行,即非屬該條例第20條第3項所稱「5年後再犯」之情形,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月確定在案,並已執行完畢等情,均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已曾再犯施用毒品罪,並經起訴判刑,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要旨
⒊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整體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94年2月2日修正後之刑罰法律,對被告並未較有利,自應適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其於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於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刑執行完畢獲釋放後,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罪,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準此,被告係將系爭建物用為經營美術燈買賣營業用,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無土地法第97條適用至明,被告主張於法有違。
(六)綜上所述,揆諸上揭最高法院決議、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原則從舊,例外從輕」原則、「罪刑綜合比較原則」及「擇用整體性原則」,除上開刑法第28條共同正
⒊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整體適用行為時即修正前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