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27號民事判決
因此,就上開項目材料費之支出,不予折舊計算,尚與前述最高法院決議無違。
因此,就上開項目材料費之支出,不予折舊計算,尚與前述最高法院決議無違。
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依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之規定,就被告子○○、丑○○、亥○○、辰○○所犯有關事實欄一(一)之犯行部分,
(最高法院決議│││或拘役之宣告,因身體、││第3點可參照)。
是依上開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結果,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應適用修正前刑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
足認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強制戒治程序,顯無法遮斷其毒癮而收其實效,則其本件於前揭時、地再度施用海洛因之犯行,即非屬該條例第20條第3項所稱「5年後再犯」之情形,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等情,均分別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已更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起訴判刑,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要旨
均分別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後5年內,已更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起訴判刑,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
犯率甚高,原實施強制戒治程序,顯無法遮斷其毒癮而收其實效,則其本件於前揭時、地再度施用海洛因之犯行,即非屬該條例第20條第3項所稱「5年後再犯」之情形,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足見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完畢後5年內,已迭次更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起訴判刑受刑之執行,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要
犯率甚高,原實施強制戒治程序,顯無法遮斷其毒癮而收其實效,則其本件於前揭時、地再度施用海洛因之犯行,即非屬該條例第20條第3項所稱「5年後再犯」之情形,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足憑,是其於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於5年內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論罪科行執行完畢獲釋放後,再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罪,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月確定等情,均分別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查,足見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已更犯施用毒品案件,並經起訴判刑,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要旨
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強制戒治程序,顯無法遮斷其毒癮而收其實效,則其本件於前揭時、地再度施用海洛因之犯行,即非屬該條例第20條第3項所稱「5年後再犯」之情形,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其再犯率甚高,原實施強制戒治程序,顯無法遮斷其毒癮而收其實效,則其本件於前揭時、地再度施用海洛因之犯行,即非屬該條例第20條第3項所稱「5年後再犯」之情形,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並經徒刑執行完畢等情,均分別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足見被告於初犯經觀察、勒戒執行完畢後5年內,已曾再犯施用毒品罪,並經起訴判刑,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要旨
㈣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可知依修正後之罰金最低數額,均較修正前提高,顯然不利於被告,另連續犯、牽連犯部分則以修正前之規定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所揭示之罪刑綜合比較原則
⒌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除易刑處分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
本件被告所誣告之案件,係經檢察官偵查終結為不起訴處分,並非法院以裁判終結,被告於本案審判中自白犯罪,揆諸前揭判例與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仍應依刑法第172條規定,減輕其刑
⑶綜合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比較,再參照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之「從舊從輕」原則及上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修正後之規定並非較有利於被告,爰依刑法第
㈣綜上法律修正前、後之比較,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從舊從輕」原則,適用修正前之法律,對被告較為有利,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相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