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易字第440號刑事判決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的立法理由,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的立法理由,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的立法理由,
故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意旨可知,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業已改採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不再採連帶沒收主義,且各正犯有無犯罪所得,其所得多寡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來
上訴人主張郭李慧梅就系爭房屋之應有部分,係上訴人借名登記在郭李慧梅名下云云;然郭李慧梅已於107年4月2日將其名下系爭房屋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郭文英,依照前述最高法院決議
本件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署檢察官以以108年度毒偵字第678號為緩起訴確定,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於108年間接受附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參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
3、綜合比較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一體適用修
毋寧說是最高法院決議,不如說是受制於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判例意旨的影響。
5.最高法院決議在「5年後再犯」的「再犯」上作文章,認為「三犯(以上)」不包括,雖然不能說明顯超出文義範圍,但這只是文義解釋之一種,依據上述立法者所以修正的立法理由,
惟檢察官起訴後始發生之情事變更事由,致法院不能為實體審理及判決者,亦屬「起訴之程序違背規定」,則檢察官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起公訴,雖未違背當時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見解
綜上,檢察官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依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之方式提起公訴,雖未違背當時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見解,但因有上開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改變之情事變更事由,檢察官前所為之起訴程序即屬
(五)是以,原審判決自為目的性、合憲性法律解釋,諭知不受理判決,不顧前開立法理由之指示,就上述司法院函釋、最高法院決議恝置未論,除有侵害立法權而違反權力分立
3.綜合比較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自應一體適用修正前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做為本案論罪科刑之依據
⑶參酌上開說明及最高法院決議之意旨,被告所餘甲案件之殘刑,雖與乙案件接續執行,被告又在第二次假釋期間內再犯本案,惟仍不影響甲案件業於107年9月29日執行完畢之結果,
故依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意旨可知,有關共同正犯犯罪所得,業已改採各人分受所得之數為沒收,不再採連帶沒收主義,且各正犯有無犯罪所得,其所得多寡並應由事實審法院綜合卷證資料及調查所得來
㈢綜合比較上述各條文修正前後之規定,修正後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並未較有利於被告黃清揚、林紀忠,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及刑法第2條第1項之「從舊從輕」原則,就被告黃清揚犯罪事實一
毒偵字第658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並於108年7月23日確定,此有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在卷可參,是被告既已接受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參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
日始屆滿,然因被告未完成戒癮治療,而經該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撤緩字第319號撤銷緩起訴確定,有該號卷宗可憑,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4條第2項明文及上開最高法院決議
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意旨可知,不動產物權之借名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其直接前手真正權利人即借用名義人之外,得對其他任何第三人主張其為所有權人,為有權處分
而被告於前開緩起訴處分確定後3年內之108年10月3日某時、108年10月5日為警採尿時起回溯26小時內,分別犯本案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揆諸上揭最高法院決議意旨,自應
⒋綜上,檢察官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起公訴,雖未違背當時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見解,但因有上開法律規定與實務見解改變之情事變更事由,檢察官前所為之起訴程序即屬違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