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82號刑事判決
換言之,立法者所著重的並非是先前最高法院決議所強調「附命緩起訴處分已經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而被告竟未能履行」,逕將附命緩起訴處分等同於已經接受觀察、勒戒處遇,
換言之,立法者所著重的並非是先前最高法院決議所強調「附命緩起訴處分已經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而被告竟未能履行」,逕將附命緩起訴處分等同於已經接受觀察、勒戒處遇,
換言之,立法者所著重的並非是先前最高法院決議所強調「附命緩起訴處分已經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而被告竟未能履行」,逕將附命緩起訴處分等同於已經接受觀察、勒戒處遇,
換言之,立法者所著重的並非是先前最高法院決議所強調「附命緩起訴處分已經給予施用毒品者戒毒自新機會,而被告竟未能履行」,逕將附命緩起訴處分等同於已經接受觀察、勒戒處遇,
年度簡字第2388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
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一編號4-8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9年度簡字第205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等情,有上開判決在卷可查,參照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判決意旨,
毒偵110字第1099010894號號函及其上原審法院收狀戳附卷可考(見原審審訴卷第5頁),檢察官依修正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規定提起公訴,雖未違背當時之法律規定及最高法院決議見解
釋,嗣假釋遭撤銷,尚有殘刑有期徒刑1年8月4日,現正在執行中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憑,是被告入監執行之刑期既已逾上開甲執行案之刑期,揆諸上開最高法院決議
而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既亦係由多數區分所有權人基於平行與協同之意思表示相互合致所成立之法律行為,性質上應可比照前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而為相同之解釋,
再按最高法院決議,如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
毋寧說是最高法院決議,不如說是受制於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2615判例意旨的影響。
承前,兩造間既就系爭3紙本票之真正為爭執,揆諸前揭最高法院決議、判例及判決之見解,關於系爭3紙本票之真正應由被告先行舉證。
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及判決意旨可知,不動產物權之借名登記名義人,除不得援以對抗其直接前手真正權利人即借用名義人之外,得對其他任何第三人主張其為所有權人,為有權處分
原判決逕為不受理判決,悖於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自有未洽云云。
原判決逕為不受理判決,悖於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自有未洽云云。
原判決逕為不受理判決,悖於上開最高法院決議意旨,自有未洽云云。
經本院以107年度壢原簡字第87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而本件犯行又係在上開緩起訴處分撤銷確定後三年內再犯,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及
年9月21日始屆滿,後經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撤銷緩起訴確定,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乙份在卷可稽,而於緩起訴處分遭撤銷確定3年內再有本件犯行,依上開最高法院決議
再按最高法院決議,如102年度第1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認為,原吸收資金之數額及嗣後利用該等資金獲利之數額俱屬犯罪所得,不應僅以事後損益利得計算之,並無成本計算問題,無扣除之必
俾利以機構內之處遇方式協助其戒除毒癮,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修正第2項規定:「前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者,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換言之,立法者所著重的並非是先前最高法院決議所強調
亦得為不同條件或期限之緩起訴處分」,而修正第2項緩起訴處分經撤銷之法律效果由檢察官應「依法追訴」修正為檢察官應「繼續偵查或起訴」,換言之,立法者所著重的並非是先前最高法院決議所強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