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290號刑事判決
同一犯罪行為而致民法損害賠償責任之產生,其間既有「實體關聯性」之存在,附帶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採行同一程序之目的,在於使刑事訴訟所認定之犯罪事實得據以認定民事侵權行為,
金城簡易庭114年度城簡字第65號民事判決
㈣綜上,原告受有之損害為7,492元+60,000元+200元+5,348元+1,800元=74,840元五、綜上所述,原告依民法損害賠償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74,840元,及自114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273號民事判決
原告主張修復系爭跑步機需支出600元,乃提出原廠維修工作單、電子發票證明聯為據(本院卷第15至17頁),又民法第213條第1、3項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立法理由謂:「我民法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附民上字第11號智財判決
觀諸商標法第71條第1項、第2項之規範體系架構,侵害商標權之損害賠償責任,並未逸脫民法損害賠償理論中「填補損害」之核心概念,蓋立法者考量商標侵權行為之舉證困難,故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94號民事判決
是以,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民法第213條第3項固規定:「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
豐原簡易庭114年度豐小字第980號民事判決
㈢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又民法第213條第1、3項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立法理由謂:「我民法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4年度基原簡字第8號民事判決
在醫學原理上既不具備針對肥厚性疤痕之治療效能,在臨床實務上亦與原告之傷勢部位(足背)及性質(色素沉澱)缺乏合理關聯,故此一項目顯係「以醫療為名、行美容之實」,逾越民法損害賠償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4年度民商訴字第22號智財判決
致不易獲致實益,不足以發揮抑制仿冒效果,同法第71條第1項各款乃特別列舉其損害賠償金額之計算方式,並於同條第2項賦予法院就該法定賠償額有酌減之權限,以符合衡平原則,此為民法損害賠償之特別規定
新店簡易庭114年度店小字第1236號民事判決
次按民法損害賠償責任之因果關係認定上,係採相當因果關係,即依據經驗法則作客觀判斷,而可認定在通常情況下,足以造成該結果者,該行為即與結果相當,而可認為與結果具有因果關係
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小字第4108號民事判決
㈢又民法第213條第1、3項於88年4月21日修正公布之立法理由謂:「我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以回復原狀為原則,金錢賠償為例外。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小上字第231號民事判決
經核上訴人自陳之原因事實即為被上訴人對其所為之侵權行為,且民法第196條之規定即屬民法第二編、第一章、第一節、第五款之侵權行為之規定,而民法第213條之規定則僅係揭示民法損害賠償之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