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108年度上字第1157號行政判決
2項、第25條、第26條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2項、第25條、第26條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準此,原處分顯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原則。
2項、第25條、第26條及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北市其他自治條例之規範並未有限制商業區建物不得作為住宅使用,原處分逕以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及大彎北違反都市計畫法第79條第1項裁處作業原則等規定為據,自有違法律保留及授權明確性原則云云
使用分區管制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於細部計畫內劃定「商業區」供一般商業使用,不得供作住宅使用,各該使用分區範圍內土地及建築物的使用,都應該受到各該管制命令的限制,與法律保留原則並無違背
㈡原處分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⒈按「直轄市之自治,以法律定之。」憲法第118條定有明文,是直轄市之自治事項,乃係由國家法律所賦予。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換言之,為貫徹稅捐法定主義的意旨,關於課稅要件的法律保留密度,原則上應歸由立法者以法律自行規範,僅例外得委由行政機關以命令訂定(就實施母法有關事項為規定)
六、本院的判斷:(一)應適用的法令及法理的說明:1.依司法院釋字第443號解釋所闡述的層級化法律保留意旨,何種事項應以法律直接規範或得委由命令予以規定,與
然原處分及訴願決定均認為原告與林O興間婚姻關係真實性有疑,進而否准原告歸化申請,顯增加法律所無限制,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國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受處罰民眾間具有公平性,不因裁決人員不同,而生偏頗,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且經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511號解釋認無違背法律保留原則
22日交路字第10250097788號函所依之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9條之1第1項就計程車客運業之處罰管轄權限,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有違管轄法定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4條所舉例之固定場所皆不同於被告之主張,且遍查營業稅法及其他相關法令,皆未發現有如被告所主張之規定,被告隨意擴充法令文義而為解釋,嚴重違反法律保留原則及
部將母法中已經確定之管轄權限再透過子法移轉給其他機關,因此汽車運輸業管理規則第139條之1第1項規定就計程車客運業之處罰管轄權限授權,顯然逾越公路法第79條第5項法律授權之範圍,明顯違反管轄法定原則與法律保留原則
而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處理細則係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授權訂定,符合法律保留原則及授權明確性,基於平等原則而產生行政自我拘束,間接對外發生效力,故原告於收受合法送達之舉發通知單後,因有逾期未繳納罰鍰之情事
四、經查,原判決業先敘明「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標準」(下稱設置標準)係內政部於78年7月31日依消防法第8條第3項授權而為訂定,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該設置標準第
四、沒收部分(一)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
寓有避免各監理機關於相同事件恣意為不同裁罰之功能,並非法所不許,於憲法上保障人民財產權之意旨並無牴觸(此並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511號解釋意旨理由足資參照),並無違反法律保留原則
四、沒收部分㈠、按沒收兼具刑罰與保安處分之性質,以剝奪人民之財產權為內容,係對於人民基本權所為之干預,自應受法律保留原則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