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建字第10號民事判決
㈢、惟按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7條第7款、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
㈢、惟按承攬人之報酬及其墊款請求權,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7條第7款、第128條前段、第144條第1
㈢復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㈢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協定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二)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原告於起訴狀自承「被告趁勝追擊申請強制執行,於107年4月將系爭房屋拆除完畢」,亦即自斯時起原告已知悉受有拆除房屋之損害,以及賠償義務人為被告等情,應即起算民法第197條之短期消滅時效
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16日將投資人退出群組,原告其後始確信被告所為涉及侵權行為,應足採信,堪認原告於11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起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時(見附民卷第5頁),尚未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
而所謂知有損害,即知悉受有何項損害而言,至對於損害額則無認識之必要,故以後損害額變更而於請求權消滅時效之進行並無影響(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2652號民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㈥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不行為為目的之請求權,自為行為時起算。民法第128條定有明文。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5年間不實行其抵押權者,其抵押權消滅。
又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因請求而中斷者,若於請求後六個月內不起訴,視為不中斷;以抵押權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在取得時效,側重前者;於消滅時效,則以後者為重。
消滅時效因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而中斷;向主債務人請求履行,及為其他中斷時效之行為,對於保證人亦生效力,為民法第126條、第129條1項第3款及第2項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