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32號民事判決
惟按,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業據大法官以釋字第107號解釋在案。
惟按,已登記不動產所有人之回復請求權,無民法第125條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業據大法官以釋字第107號解釋在案。
⒊原告請求權未罹於時效:按基地承租人依土地法第102條規定,請求出租人協同辦理地上權設定登記之請求權,有民法第125條15年消滅時效規定之適用,其消滅時效自基地租賃契約成立時起算
(二)按請求權,因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民法第125條前段、第128條前段定有明文。
查本件管理費依系爭社區管理規約應係按月繳交,是依前開說明,核屬定期給付債權,應適用5年消滅時效,先予敘明。
又不論系爭債權之原因為何,系爭債權顯已逾民法第125條所定之15年請求權消滅時效,而於時效完成後,被告亦未於5年內實行抵押權,則依民法第880條規定,系爭抵押權因除斥期間
㈡按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原債權,除本節另有規定外,因約定之原債權確定期日屆至而確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其請求權已因時效而消滅,如抵押權人於消滅時效完成後,
次按民法第128條規定,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所謂請求權可行使時,乃指權利人得行使請求權之狀態而言。
,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消滅時效,因下列事由而中斷:一、請求。
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民法第128條前段、第144條1項定有明文。
所謂請求權消滅之事由,例如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混同、更改、消滅時效完成、解除條件成就、契約之解除等。
,原告對此主張利息債權已罹於消滅時效,自無理由。
是原告請求給付相關費用之消滅時效,自應以全民健康保險法所定之6個月為準。
㈥按連續性侵權行為,於損害終止前,損害仍在繼續狀態中,被害人無從知悉實際受損情形,自無法行使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消滅時效自應俟損害之程度底定知悉後起算(最高法院96年度台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時效完成後,債務人得拒絕給付
且另礙於消滅時效規定,本案亦無從命原告撤回本件附帶民事訴訟,復向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及其他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債權,其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因起訴而中斷;依督促程序
(三)復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1、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又公同共有物之分割,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另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
復按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㈢系爭土地適宜之分割方法: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