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424號民事判決
,然系爭抵押權2並無擔保債權存在,縱有擔保債權存在,因系爭抵押權2存續期間為69年8月19日至70年5月2日,清償日期為70年5月2日,是系爭抵押權2所擔保債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自
,然系爭抵押權2並無擔保債權存在,縱有擔保債權存在,因系爭抵押權2存續期間為69年8月19日至70年5月2日,清償日期為70年5月2日,是系爭抵押權2所擔保債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自
但法律所定期間較短者,依其規定;利息之各期給付請求權,因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消滅時效因請求、承認、起訴而中斷;開始執行行為或聲請強制執行,與起訴有同一效力;時效中斷者,自中斷之事由終止時重行起算
1.按消滅時效,自請求權可行使時起算。
(二)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據此,抵押權因其所擔保債權之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完成及上開除斥期間之經過即歸於消滅(最高法院89年度台上字第1476號、109年度台抗字第1376號民事裁判可資參照)。
上開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性質,其時間經過,權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由而延長,是此項除斥期間有無逾期,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應先為調查認定,
五、被告雖抗辯系爭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請求權已罹於2年之消滅時效期間云云。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
復按公同共有物分割之方法,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準用關於共有物分割之規定,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
則其向被告吳雪惠請求給付勞健保費用23萬4,000元,顯然無據,亦已罹於5年之消滅時效。
假設語,被告法院否認之),原告至遲應於收受上開最高法院裁定時,即知悉有損害情事之發生及國家賠償責任之原因事實,詎原告竟遲至112年7月1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顯已逾2年消滅時效
⑵、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㈡次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另兩造間就相對人丙○○、丁○○之扶養費從未有一年或不及一年之定期給付約定,自不適用短期消滅時效之規定等語。並聲明:抗告駁回。
二、又按,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