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原訴字第91號民事判決
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祥訴訟代理人呂宸彰被告唐宗鼎鄭秋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祥訴訟代理人呂宸彰被告唐宗鼎鄭秋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訴訟代理人兼送達代收人吳文聖被告褒綠盈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莉羚被告張雅惠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蔡宛芸被告未來網路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鄭志清被告鄭乃綾即小池奈美子(KOIKENAMIKO)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衍茂訴訟代理人詹明學被告天科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蕭嘉凱被告高幸婕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訴訟代理人陳子安被告鉅強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許建豐被告李宜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法定代理人林鴻聯訴訟代理人劉彥寬被告豐承國際車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屈承澤被告林芷瑩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
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黃一泛被告黃祥祐林佳鈴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黃男州訴訟代理人黃義雄被告九陽事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張育笙被告郭尹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因支應生活所需,靠刷卡借貸,加上收入不穩定,導致無法清償借款,本金加上利息越來越多,致積欠龐大債務無力清償,前向新北市中和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前置調解
115年度訴字第341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祖培訴訟代理人張秀珍被告黃文祈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二、被告則以:㈠被告洪健池部分:⒈伊不認識原告,非原告所指「洪」或「洪董」,伊經營洪溱工程行,於112年10月31日向伊之子即被告洪政群借款57萬元,嗣為清償借款而依洪政群指示於
向本院執行處就異議人對第三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國泰公司)、富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邦公司)就系爭保單為強制執行,經本院執行處以114年度司執字第65100號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堪認兩造係透過系爭協議第6條另行約定於被告不依約清償借款時,就此8萬0,530元另有損害賠償責任,然此顯非借貸款項之一部分。
被告總計積欠原告借款205萬元,依民法第474條規定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並請求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故原告交付672萬元給吳家豪,乃其依「借款契約書(兼做借據)」提前清償借款以塗銷抵押登記之對價,原告既未舉證證明吳家豪有何該當民法第184條第1、2項故意侵權行為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小字第1596號原告MURNIDELAP被告TETISUMIATI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續由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60號清償借款事件審理。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簡字第130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明鑑被告李英華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607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伍維洪被告邱天威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下稱系爭事件),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訴訟,經本院115年度訴字第70號判決聲請人勝訴,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在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