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115年度重簡字第1377號民事判決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清償借款事件。
115年度重小字第1886號原告和安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昇峰訴訟代理人陳尚紘被告劉冠毅(年籍不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840號原告李秋明訴訟代理人張建鳴律師被告周賢毅魏銘宏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告郭秀綿即彩鎰企業社住○○市○○區○○路0號(新北○○○○○○○○)黃永杰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號原告和安資產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昇峰訴訟代理人陳尚紘被告陳聰明李阿明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3年10月25日向聲請人借用200,000元,㈢民國113年12月31日向聲請人借用1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
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04年5月19日向聲請人借用3,0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債務人楊慧玲於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一月二十九日向聲請人借用㈠1,380,000元、㈡2,05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
3日向聲請人借用12,000,000元、128,000元,㈡民國105年8月26日向聲請人借用2,2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
㊀7,200,000元㊁5,000,000元㊂3,000,000元㊃400,000元㊄3,000,000元㊅9,7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
茲因相對人於民國113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分別借用㈠5,200,000元、㈡25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㈠民國113年4月17日㈡民國113年4月23日向聲請人借用2,370,000元、2,700,000元,其還款方式、借款期限、約定利息,按契約之約定計算,如未依約清償,借款
二、本件當事人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5年8月3日宣示辯論終結,茲因本件尚有應調查事項,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二、查本件聲請人(即本案原告)與相對人(即本案被告)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4年度訴字第99號為判決(下簡稱系爭判決)。
爰依兩造間借款契約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等,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二、被告則以:依目前經濟狀況難以清償等語。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重補字第1586號原告許惟傑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柏均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2936號上訴人即被告郭璟陞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53號原告廖祐涔被告李政羽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以115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115年度南簡字第1051號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佳文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本院對被告謝佳蓁核發支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訴字第1754號原告劉進祥被告陳寶鑾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