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執事聲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瑞斌代理人吳聰直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對人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楊文鈞相對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董瑞斌代理人吳聰直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強制執行事件
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明白之論述於不顧,仍執其在原審之辯解,謂黃泰聰確實積欠伊借款約200萬元,告訴人既ロ頭表示要代黃泰聰清償借款,縱伊與告訴人未簽立任何書面契約,但伊認定
法定代理人黃俊智訴訟代理人林泰佑被告萬豪生醫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彭詩芸被告張乃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㈢退步言之,縱認被告未與本案詐欺集團共同對原告為詐欺行為,原告亦已於113年6月3日聯繫周炳鈊欲開立6,000,000元支票清償借款,惟經周炳鈊表示原告不得提前還款,原告再
原告乃於111年8月31日以桃園南門郵局000333號存證信函通知被告「就新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買賣價金尾款,因本人已代台端及吉田公司向林○明清償借款債
③再審被告與豐昱公司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於109年9月17日以108年度重訴字第568號判決豐昱公司應給付再審被告8650萬元確定在案。
114年度重小調字第350號聲請人車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許志強代理人郭上皓相對人劉律恆(原名劉宇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訴字第3788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66號判決確定,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對本院93年度訴字第1417號判決(下稱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但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
二、上原告訴請被告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依原告提供之年籍資料查詢,被告已於起訴前之113年5月24日死亡,此有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資料在卷可按。
二、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為保全債權,併聲請假扣押事件。
二、查,本件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請求被告清償借款,經本院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後,被告於法定期間內聲明異議,則現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被告陳述略以: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全部不爭執,惟無資力清償借款等語。
年度司聲字第1419號聲請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俊智代理人葉鴻昌相對人羅嘉雄即大川企業社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114年度司聲字第1519號聲請人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祥代理人陳渝淇相對人黃宇綸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
理由一、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158號(下稱第一審)判決,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全案業已確定,有確定證
:主文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4年度訴字第785號清償借款事件於民國(下同)114年9月4日及114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補字第1030號原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胡光華代理人劉庭光上列原告與被告蘇昱杰間因清償借款事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嘉簡字第77號上訴人即被告張仁安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宗憲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4年10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