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4年度聲字第3133號刑事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1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宗岳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133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宗岳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4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0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郭奕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4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龍家俊上列受刑人因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經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18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念祖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陸清義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所示,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茲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57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勝田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5
至於受刑人上開表示將其他2案件合併定執行刑等語,惟法院裁定應執行刑應以檢察官所聲請定其應執行刑之案件,作為其審查及裁定定應執行刑之範圍,檢察官所未聲請定其應執
示之罪所處之刑為不得易科罰金、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為得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4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又附表所示部分之罪係得易科罰金、部分則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合於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情形,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者,始得依第51條規定定之。
茲聲請人以本院為前揭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484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惠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21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杜曉泓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15年度聲字第37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彭宗信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聲請案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4年度聲字第3313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松諺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14年度執
由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周志勝因犯竊盜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15年度抗字第57號抗告人即受刑人李弘翔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所為之裁定
從而檢察官以本院為附表所示案件中之最後事實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本院審核認聲請核無不合。
115年度抗字第278號抗告人即受刑人黃寶凱(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
115年度抗字第316號抗告人即受刑人徐宇群(現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抗告人即受刑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