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5年度附民字第661號刑事判決
本件被告楊有慶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564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未曾聲請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首
本件被告楊有慶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564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未曾聲請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首
本件被告楊有慶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易字第564號判決被告無罪在案,且原告未曾聲請將本件原告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揆諸首
四、經查,被告黃泰睿及蔡侑杰(經原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部分,另行調解成立)被訴加重詐欺取財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5年度金訴字第318號刑事判決受理在案,被告黃泰睿並經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430號原告陳忠正被告林清坤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42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935號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伯龍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筠婕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雄補字第1943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郭志宏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宗仁間請求損害賠償(
告李易潤訴訟代理人胡仁達律師(法扶律師)被告兆基屋管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分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建成訴訟代理人劉曉穎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年度重附民字第26號原告張瑞舫被告楊于仟上列被告因妨害電腦使用罪等案件(本院115年度簡字第23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嘉祥訴訟代理人陳詩宜被告瑞葳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陳瑜帆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告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萬祥訴訟代理人謝國欽陳巧姿被告何青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北小字第2358號原告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李正漢訴訟代理人江文儒被告李正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法定代理人陳文智訴訟代理人陳立果蔡明軒上一人複代理人趙棋榮被告李承澔(原名:李宇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告南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漢凌訴訟代理人陳巧姿沈明芬被告李珮琪(原名李沛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士小字第1195號原告許郭對被告廖育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福建連江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115年度小字第5號原告阮錦惠輔佐人藍立明被告黃氏琛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8月14日言詞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5年度附民字第487號原告陳婉萍被告張孟翔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本院115年度訴字第51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勞簡字第59號上訴人張玉瑩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政傑、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5年7月24日115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小字第3211號原告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藤田桂子訴訟代理人許家瑋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清和間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5年度北補字第2064號原告邱子彤上列原告與被告李奇總監接髮達人剪燙染護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5年度附民字第1607號原告吳苡瑄被告方長弘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5年度訴字第330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