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 臺南分院113年度交上訴字第1456號刑事判決
四、撤銷原判決量刑部分之理由:㈠原判決以被告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事證明確,分別論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並予以論罪科刑
四、撤銷原判決量刑部分之理由:㈠原判決以被告犯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事證明確,分別論以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第185條之4第1項前段之肇事致人傷害逃逸罪,並予以論罪科刑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方法待證事實1被告陳佳琳於警詢及偵查中之供述被告坦承與告訴人於上開時地發生交通事故,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辯稱:我不知道不能騎機車
(三)被告上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其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此外,公訴人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涉有檢察官所指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是因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無罪判決之諭知。
㈡本院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分別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且為同一日發生,並考量2罪所生危害與損害、受刑人之犯後態度、前科素行。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與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丙○○於警詢中之供述證明被告所涉酒後駕車、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事實。
二、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訊據被告固坦承有於上開時間騎乘甲車行經該處,且見蔡逸秋騎乘之乙車停在前方,並因而停車、下車與蔡逸秋交談後離去等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
雖告訴人有先賠償被告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被告對告訴人提出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告訴,均經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告訴人經向被告催討前述已支付之3000元賠償金,被告亦未將該
理由一、經查:㈠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前經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有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罪嫌重大,且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性,
理由壹、得心證之理由:一、訊據被告鄭春雄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辯稱:那天我沒有記憶,案發當日駕駛本案車輛的人不是我;本案車輛的車速很慢,撞到人也不可能造成傷害等語
(二)一併考量被告許家齊有傷害、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的前科,更因為施用第二級毒品、偽證案件,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並且執行完畢以後,再次故意犯罪(5年內);被告高
二、訊據被告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騎乘上開機車之事實,惟堅詞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辯稱:伊頭暈暈得,伊有重聽云云。
③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之事實,辯稱略以:我沒有感覺逆向行駛,對方左轉沒有打方向燈,我要直走,他撞到我的排氣管,然後他倒下,我沒有倒,我不知道他撞到我,我沒有感覺。
被告所犯上揭過失傷害、肇事逃逸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名稱待證事實1被告許志遠於警詢及本署偵查中之供述矢口否認有何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犯行,辯稱:我當時不知道對方為什麼摔倒,我只是出於好心下車問對方是否需要幫忙云云
被告所犯上揭過失傷害、肇事逃逸2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請予分論併罰。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51條第1項提起公訴。
惟念及被告犯後均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竊盜之價值,對告訴人等所生危害程度,暨考量其前有竊盜、藥事法、妨害風化、毒品、電信法、侵占、詐欺、贓物、過失傷害、肇事逃逸
㈦至於被告雖請求傳喚證人黃茂雄,待證事項為證明之前告訴人在之前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的案件作偽證。
參以被告頂替之過失傷害、肇事逃逸案件自民國111年案發迄今尚未能順利查獲真正之犯罪行為人,確實已對國家司法權行使造成相當妨害之犯罪情節。
理由一、本院審理結果,認原判決以被告林有良被訴過失傷害、肇事逃逸等犯行,犯罪不能證明,諭知無罪之判決,認事用法均無不合,應予維持,並引用原判決所記載之證據及理由(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