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原金訴字第45號刑事判決
六、本院認為司法機關存在的意義及重要價值係為保護人民(尤其是弱勢者)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而廣義的司法機關則包含法院及檢察機關在內(按釋字392號解釋參照)。
六、本院認為司法機關存在的意義及重要價值係為保護人民(尤其是弱勢者)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而廣義的司法機關則包含法院及檢察機關在內(按釋字392號解釋參照)。
六、本院認為司法機關存在的意義及重要價值係為保護人民(尤其是弱勢者)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而廣義的司法機關則包含法院及檢察機關在內(按釋字392號解釋參照)。
六、本院認為司法機關存在的意義及重要價值係為保護人民(尤其是弱勢者)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而廣義的司法機關則包含法院及檢察機關在內(按釋字392號解釋參照)。
理由一、聲請意旨略以:㈠被告甲○○(下稱被告)應無刑事訴訟法所規定之羈押原因:按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意旨,羈押係干預人身自由最大之強制處分,為保全程序之最後手段,非確
六、本院認為司法機關存在的意義及重要價值係為保護人民(尤其是弱勢者)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而廣義的司法機關則包含法院及檢察機關在內(按釋字392號解釋參照)。
六、本院認為司法機關存在的意義及重要價值係為保護人民(尤其是弱勢者)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而廣義的司法機關則包含法院及檢察機關在內(按釋字392號解釋參照)。
七、本院認為司法機關存在的意義及重要價值係為保護人民(尤其是弱勢者)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而廣義的司法機關則包含法院及檢察機關在內(按釋字392號解釋參照)。
七、本院認為司法機關存在的意義及重要價值係為保護人民(尤其是弱勢者)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而廣義的司法機關則包含法院及檢察機關在內(按釋字392號解釋參照)。
七、本院認為司法機關存在的意義及重要價值係為保護人民(尤其是弱勢者)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而廣義的司法機關則包含法院及檢察機關在內(按釋字392號解釋參照)。
(六)本院認為司法機關存在的意義及重要價值係為保護人民尤其是弱勢者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而廣義的司法機關則包含法院及檢察機關在內(按釋字392號解釋參照)。
(三)本院認為司法機關存在的意義及重要價值係為保護人民尤其是弱勢者免受國家權力的侵害,而廣義的司法機關則包含法院及檢察機關在內(按釋字392號解釋參照)。
,顯示欲限制人民人身自由,必須依據「正當法律程序」,以及遵守「法官保留原則」,業經大法官釋字392號解釋以及588號解釋在案,凡此皆可顯示對人身自由的限制務必以最嚴謹之態度為之
而法律上所謂逮捕,係指以強制力將人之身體自由予以拘束之意;所謂拘禁,則指拘束人身之自由使其難於脫離一定空間之謂(司法院釋字392號解釋理由書可供參照)。
二、被付懲戒人並未逾越接押法官之權責:㈠裁定羈押被告,唯有獨任制法官或合議庭法院始得為之(釋字392號解釋、40台抗80號判例參照)。
依上開行政訴訟法第2條及第4條第1項規定,自非行政法院得審查之範圍,行政法院依法自無權審查、亦無審判權,此觀:(1)司法院釋字392號解釋謂:「代表國家從事
理由一、本件聲請人即受處分人(下稱受處分人)潘日清聲請意旨略以:(一)查對於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依大法官會議釋字392號、第653號、第654號解解釋意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