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家繼訴字第87號民事判決
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意旨、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重家繼訴字第13號民事判決
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意旨、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342號民事判決
法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意旨、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572號民事判決
之擔保金,包含承租人交付之押租金,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案例參照),另依最高法院9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就土地法第100條終止租約規定認係不分住宅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2314號民事判決
核此條規定旨在禁止雙方代表,以保護公司(本人)之利益,避免利害關係衝突(最高法院100年第3次民事庭決議參照),是董事自己代理公司與自己為法律行為,係屬效力未定,本人如拒絕承認,該無權代理行為即確定對本人不生效力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22號民事判決
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民事判決意旨、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聲字第117號民事判決
非謂債務人以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所列訴訟為由且聲明願供擔保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程序時,法院須一律予以准許」,最高法院98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㈡決議、100年度台抗字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小上字第86號民事判決
第100條之適用。再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引用同院51年度台上字第370號判決意旨認: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既未區分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租賃或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租賃,則土地法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47號民事判決
第831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意旨、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3年度訴聲字第8號民事判決
亦即借名登記財產於借名關係存續中,係登記為出名人之名義,在該財產回復登記為借名人名義以前,借名人尚無所有物返還請求權可資行使(最高法院106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100年度台上字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97號民事判決
條之適用(依實務見解,土地法第100條第3款之擔保金,含承租人交付之押租金,最高法院81年度台上字第1520號民事判決案例參照),另依最高法院9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就土地法第100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43號民事判決
,於債務人給付遲延時,債權人始得請求,既非定期給付之債務,與民法第126條所規定之性質不同,其時效為15年(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號、最高法院107年度第3次民事庭
三重簡易庭113年度重簡字第489號民事判決
或其他法律行為時,不得同時作為公司之代表,以避免利害衝突,並防範董事長礙於同事情誼,而損及公司利益,故監察人代表公司與董事為法律行為時,無須經公司董事會之決議核准(最高法院100年度第3次民事庭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93號民事判決
第100條之適用。再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既未區分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租賃或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租賃,則土地法第100條所謂之房屋兼指住屋與供營業用之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74號民事判決
第100條之適用。再參照最高法院94年度第3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土地法第100條之規定,既未區分供住宅使用之房屋租賃或或供營業使用之房屋租賃,則土地法第100條所謂之房屋兼指住屋與供營業用之房屋而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3181號民事判決
條準用第828條第3項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之同意,或由公同共有人全體為原告,其當事人之適格始無欠缺(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1723號判決意旨、104年度第3次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