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372號刑事判決
被移送人到場為程序之參與,除藉之以明觀察勒戒之是否合乎法定程序要件,並使被移送人得有防禦之機會,提出有利之相關抗辯以供法院調查,期以實現憲法對人身自由之保障(釋字588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426號行政判決
(一)主張要旨:1、城市公司毫無履行債務之可能性,被告認定城市公司「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顯然違反司法院釋字588
板橋簡易庭108年度板秩易字第70號刑事判決
惟上開關於易以拘留之規定,經立法院認違背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意旨,而予以修正刪除,業經108年12月3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0000000000號令公布之。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秩易字第15號刑事判決
惟該條項有關得易以拘留之規定,經立法院認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亦違背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意旨,不符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所涉及罰鍰執行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秩易字第16號刑事判決
惟該條項有關得易以拘留之規定,經立法院認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亦違背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意旨,不符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所涉及罰鍰執行
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秩易字第17號刑事判決
惟該條項有關得易以拘留之規定,經立法院認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的人身自由,亦違背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意旨,不符比例原則及憲法保障的正當法律程序之規定;所涉及罰鍰執行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秩易字第37號刑事判決
其刪除理由為「社會秩序維護法第20條、第21條有關行為人逾期未完納警察機關裁處之罰鍰,警察機關即得聲請易予以拘留之規定,嚴重侵害人民受憲法保障之人身自由,業已違背大法官釋字588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交字第307號行政判決
準此,合憲解釋原則,乃於規範違憲審查時,為尊重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之立法機關,所應採取之解釋方法,詳參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彭鳳至大法官一部不同意見書】,並參酌比例原則
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中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58號行政判決
合憲解釋原則乃於規範違憲審查時,為尊重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之立法機關,所應採取之解釋方法(參見司法院釋字588號解釋彭鳳至大法官一部不同意見書)。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交上字第16號行政判決
基於合憲性解釋原則、「解釋法律者應較制定法律者聰明」之法諺,並參司法院釋字第142號解釋文及解釋理由書、釋字588號解釋彭鳳至大法官一部不同意見書之意旨,為彌補立法者未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更㈠字第5號行政判決
合憲解釋原則乃於規範違憲審查時,為尊重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之立法機關,所應採取之解釋方法(參釋字588號解釋彭鳳至大法官一部不同意見書)。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5年度交字第10號行政判決
準此,合憲解釋原則,乃於規範違憲審查時,為尊重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之立法機關,所應採取之解釋方法,詳參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彭鳳至大法官一部不同意見書】,並參酌比例原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211號行政判決
準此,合憲解釋原則,乃於規範違憲審查時,為尊重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之立法機關,所應採取之解釋方法,詳參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彭鳳至大法官一部不同意見書】,並參酌比例原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5年度交上字第146號行政判決
合憲解釋原則乃於規範違憲審查時,為尊重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之立法機關,所應採取之解釋方法(參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彭鳳至大法官一部不同意見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58號行政判決
合憲解釋原則乃於規範違憲審查時,為尊重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之立法機關,所應採取之解釋方法(參見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彭鳳至大法官一部不同意見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56號行政判決
合憲解釋原則乃於規範違憲審查時,為尊重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之立法機關,所應採取之解釋方法(參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彭鳳至大法官一部不同意見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42號行政判決
合憲解釋原則乃於規範違憲審查時,為尊重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之立法機關,所應採取之解釋方法(參見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彭鳳至大法官一部不同意見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交字第373號行政判決
合憲解釋原則乃於規範違憲審查時,為尊重具有直接民主正當性之立法機關,所應採取之解釋方法(參大法官釋字588號解釋彭鳳至大法官一部不同意見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