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05號民事判決
理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1與聲請人即收養人A02於民國112年12月25日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而為同性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2871號民事判決
又婚姻係配偶雙方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而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具有使配偶雙方在精神上、感情上與物質上互相扶持依存之功能(司法院大法官解釋釋字第748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649號民事判決
又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婚姻配偶間亦因婚姻法律關係之締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399號民事判決
又按,婚姻係人與人以終生共同經營親密生活關係為目的之本質結合關係,受憲法及法律制度性保障,並具排他性(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婚姻配偶間亦因婚姻法律關係之締結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24號民事判決
次按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亦即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217號民事判決
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家聲抗字第60號民事判決
法制現並未將同性婚姻法制化,故同性婚姻配偶收養子女亦無具體規定,致同性伴侶無法依香港法領養條例第5條第1項c款規定以配偶身分聲請繼親收養,此適用香港法之結果將違背我國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6號民事判決
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8號民事判決
第2條關係雙方當事人之一方收養他方之子女或共同收養時,準用民法關於收養之規定,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第2條、第20條分別定有明文。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2)再者,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亦即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275號民事判決
(2)再者,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亦即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127號民事判決
由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收養人A01(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與聲請人即被收養人A2(男,000年0月00日生)之生母A03於112年12月9日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248號民事判決
兩造於成立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下稱第748號施行法)第2條關係後,係共住於臺北市○○區○○街00號0樓,有上開居留證可憑,是認中華民國為兩造婚姻關係最切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303號民事判決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252號民事判決
又婚姻係二人為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意旨參照),並踐行法定之婚姻形式,所成立之身分契約,從而,締結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55號民事判決
三、經查:(一)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生母即法定代理人於110年5月28日辦理同性結婚登記等情,有聲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在卷可參,是聲請人依司法院釋字第748號解釋施行法之規定向本院聲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婚字第654號民事判決
㈢再者,婚姻以組織家庭,共同生活為目的,亦即以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748號解釋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