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 年台上字第 1756 號
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之目的,在謀求加害人與被害人間之公平,故在裁判上法院得以職權減輕或免除之。
79 年台上字第 2734 號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關於被害人與有過失之規定,於債務人應負無過失責任者,亦有其適用。
73 年台再字第 182 號
倘直接被害人於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與有過失時,依公平之原則,亦應有民法第二百十七條過失相抵規定之適用。
73 年台上字第 4045 號
而謂許某就其死亡之發生,亦與有過失。
73 年台上字第 2201 號
該條可類推適用於同法第二百十七條被害人與有過失之規定,亦即在適用民法第二百十七條之場合,損害賠償權利人之代理人或使用人之過失,可視同損害賠償權利人之過失,適用過失相抵之法則。
54 年台上字第 2433 號
民法第二百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損害之發生或擴大,被害人與有過失者,法院得減輕賠償金額或免除之。此項規定之適用,原不以侵權行為之法定損害賠償請求權為限,即契約所定之損害賠償,除有反對之特約外,於計算賠償金額時亦難謂無其適用,且此項基於過失相抵之責任減輕或免除,非僅視為抗辯之一種,亦可使請求權全部或一部為之消滅,故債務人就此得為提起確認之訴之標的,法院對於賠償金額減至何程度,抑為完全免除,雖有裁量之自由,但應斟酌雙方原因力之強弱與過失之輕重以定之。
32 年上字第 1664 號
不能影響於上訴人犯罪之成立,然被害人既與有過失,自應量處較輕之刑。
與有過失
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被害人,如果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也有過失的話,被害人就是與有過失,法院可以減輕或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例如:甲違規穿越馬路遭開車闖紅燈的乙撞傷,甲雖然可以對乙請求損害賠償,但甲違規穿越馬路而被撞傷,對於車禍的發生也應負一部分責任,乙的賠償責任就可以獲得減輕。
主觀要件
所謂主觀要件,是指行為人主觀心態、行為人對行為的認識與理解、與行為有關的內心想像世界等涉及行為人的內部心理、精神或意志領域的要素。在侵權行為中,是指行為人須有責任能力、故意或過失的構成要件。在一般法律行為中,是指行為人須具有法效意思,即行為人有意為某項行為、且對該行為有某種法律上意義有所認識,並欲依其表示而發生特定法律效果的意思。例如:甲打電話給乙表示解除契約。因甲對其在打電話有所知覺,即有行為意思;並且因甲對其行為將發生一定法律效果有所認識,即有表示意識,原則上即具備其為該法律行為的主觀要件。
相當因果關係
解釋一:在相同的環境條件下都可以發生一樣的結果,例如拿刀子砍一個人的手,不管是誰這樣做,通常都會造成對方受傷,這時就可以說拿刀子砍人的行為和對方受傷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 解釋二:相當關係與條件關係合併起來,有稱之為「相當因果關係」。相當性這個要素在因果關係的判斷過程中更加重要。因果關係的相當性指的是:「一般生活經驗中,通常有這個行為,就會發生這個結果。」具體的判斷方法則是,如果損害的發生不是犯罪行為所致,而是由於其他因素介入而出現,此時就可以認定沒有相當因果關係(例如前述醫院失火的案例),在欠缺相當因果關係的案例中,行為人不會構成既遂罪名,最多只構成未遂罪刑事責任。
誤想防衛
解釋一:指行為人誤以為自己即將遭受到不法侵害,因此為了保護自己而向實際上沒有侵害意思的對方發動反擊,但是實際上行為人並沒有遭受到不法侵害。 解釋二:某人根本沒有要攻擊對方的意思,但他的動作讓對方誤以為是要攻擊,也因此採取了防衛手段來反擊,這種情況一般稱為誤想防衛。也就是說,當下並沒有侵害者存在,而防衛者誤以為侵害者對自己不利,因此採取正當防衛。依據大部分的實務與學說見解,誤想防衛並不算是刑法所稱的正當防衛,因此防衛者不能主張阻卻違法,只是將反擊行為論以過失犯的刑事責任。不過這種見解如果遇到沒有處罰過失犯的犯罪類型(例如性自主犯罪、財產犯罪等),就會出現可罰性的漏洞,也因此最高法院近期作成新的判決,認為「在重大利益侵害的誤想防衛案例中,仍然應以故意犯罪來論斷,不過是可以減刑的」。 例如,阿雄誤以為阿虎要殺他,因為出於自我防衛意思而「先」拔槍射殺阿虎。又例如,陳小姐以為公車乘客要對她性騷擾,而對乘客施以肘擊。
輕過失
認定過失的一種標準,與重大過失相對應(請參見重大過失相關解釋),又分為抽象輕過失與具體輕過失。抽象輕過失係指,依一般社會觀念,具有相當知識及經驗的人能注意,而欠缺注意的程度。具體輕過失係指,未達到與處理自己事務同一注意的程度。
瑕疵擔保責任
出賣人就買賣標的物的權利或其標的物本身的瑕疵,依法應負的責任。所謂瑕疵,一般稱為缺點。瑕疵擔保責任可分為「權利瑕疵擔保責任」與「物的瑕疵擔保責任」。前者是指出賣人應擔保不會有第三人對買受人主張對於該買賣標的物有權利。後者則指出賣人應擔保買賣標的物並無減少物的使用價值、交換價值或不符合通常效用、契約約定效用(例如:房屋漏水等)而言。瑕疵擔保責任不以出賣人對於該瑕疵的產生有故意或過失為必要。
強制險
強制險是政府為了保障車禍事故的受害者能迅速獲得理賠,制定法律強制規定汽、機車所有權人與保險人應訂立一定內容之保險契約。前述契約不論肇事者有無過失,亦不需要經過肇事者同意,只要車禍造成受害人受傷、殘障或死亡,都可以申請理賠,但單純車輛受損並不理賠。目前保障內容,每人死亡、殘廢最高200萬元、醫療最高20萬元。如果受害者係因故意行為或從事犯罪所造成的車禍傷害者,則保險公司不理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