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保決字第 10105101300 號司法院司法院
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 34 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 18 條規定參照,修法增訂「精神慰撫金」之補償項目,屬處理程序終結前法規變更,且非申請補償構成要件變更,應有從新從優原則適用,得依新法予以補償精神慰撫金
- 法律字第 0999047852 號司法院司法院
國家賠償協議中有關精神慰撫金是否扣除政府核發之相關救助金、慰問金及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等,須視國家損害賠償請求權人是否因同一原因事實所取得之利益而定,若第三人對於損害賠償請求權人之給付,旨在使請求權人獲得終局利益,而非在填補損害者,則無民法損益相抵規定之適用,而無法扣除該項給付金額
- (96)英樸字第 0023188 號司法院司法院
失事情報人員精神慰撫金應設立專戶存管,並於返台或返回駐地後發給,於失事人確屬生存,在不違反法令情形下,可依適當方式領取;如失事人死亡者,則依民法第 1138 條所定之遺產繼承人繼承之
法律名詞解釋
民事
精神慰撫金
依法律規定,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行為而受有痛苦時,得向加害人請求之精神上損害賠償金即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民事
隱私權
指個人生活秘密領域免於受他人侵擾,以及對於個人資料有自主控制的權利。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可構成侵權行為,受害人除一般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外,尚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損害(即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