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102 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 第 2 號債權人A提出民事判決,主文第 1 項: 「債務人B應將其所有建物排水管漏水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據民法第 191 條第 1 項為判決)」、第 2項: 「債權人A精神慰撫金之請求駁回。」債權人A對主文第 2 項不服提起上訴(第 1 項則因兩造均未上訴而告確定),二審判決駁回債權人A之上訴,理由為該建物之所有權人為C(債務人B之子),故C始為該房屋維護修復之作為義務人,債務人B對該建物即無維護修復義務,而無須負擔慰撫金。今債權人A持業已確定之一審判決主文第 1 項聲請強制執行命債務人B將該建物排水管漏水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法院得否執行?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3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6 號某甲於民國 (下同) 九十二年九月十日,於桃園縣某地,受某乙、某丙 (某乙之住所於嘉義市、某丙之住所於台南市,二人於桃園縣內均無住居所) 二人共同毆打,致受有傷害,遂於九十二年九月三十日具狀向台灣桃園地方法院聲請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主張支出醫藥費十萬元、看護費用二十萬元、精神慰撫金五十萬元)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有無管轄權?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24 號某甲駕駛自用小客車,因過失撞死某乙,某甲就過失致死部分已認罪,某乙之配偶與子女 (簡稱遺屬) 乃先後依附帶民事訴訟程序,向某甲請求殯葬費、扶養費、精神慰撫金之民事賠償,及向有管轄權之地方法院檢察署(簡稱地檢署) 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規定聲請殯葬費、扶養費補償,地檢署依法給付補償金後,乃依犯罪被害人保護法第十二條第一項規定,在該給付之範圍內向某甲依簡易訴訟程序求償。分由不同股法官受理。某乙之遺屬不服第一審附帶民事之判決而上訴高等法院。某甲對於第一審關於補償金求償亦不服,上訴地方法院民事庭。此際地方法院民事庭,得否於高等法院在該附民事件確定前,依職權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2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 第 36 號某甲駕駛已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汽車,與某乙駕駛未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之汽車發生碰撞,致甲受有傷害,雙方均有過失,經某甲投保之保險公司理賠保險金四十萬元予某甲後,某甲另以某乙侵權行為為由,向法院起訴求償醫藥費、減少勞動能力損失、精神慰撫金合計共一百萬元,於訴訟中,經某乙為扣除之抗辯,則就某甲受領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金四十萬元應否扣除?
- 臺灣高等法院 91 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某甲一過失行為,造成某乙身體受傷及汽車毀損,某甲之過失行為,被檢察官提起公訴,某乙向審理本案之刑事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除請求某甲賠償身體受傷之醫藥費、精神慰撫金外,問某乙得否一併請求汽車毀損之損害?
法律名詞解釋
民事
精神慰撫金
依法律規定,被害人因加害人的行為而受有痛苦時,得向加害人請求之精神上損害賠償金即非財產上的損害賠償。
民事
隱私權
指個人生活秘密領域免於受他人侵擾,以及對於個人資料有自主控制的權利。侵害他人隱私權的行為可構成侵權行為,受害人除一般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權之外,尚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非財產損害(即精神慰撫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