絕對不起訴處分
解釋一:在犯罪偵查後,依法檢察官不得起訴,放棄對被告起訴的一種處分。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處分,稱為「絕對不起訴處分」:(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罰者。 (十)犯罪嫌疑不足者。 解釋二: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52條規定,檢察官偵辦案件遇到下列十種情形,一定要作出不起訴的處分:1. 曾經判決確定者:指的是檢察官曾經起訴過被告同一個案件,後來法院對這個案件已經有確定的判決,檢察官不可以重複起訴。2. 時效已完成者:指的是依照不同的犯罪類型,刑法第80條規定只有在一定期間內,檢察官才可以起訴被告,這段時間法律上叫做追訴權時效期間。如果檢察官超過追訴權時效期間,還沒有起訴被告的話,就要作不起訴處分。3. 曾經大赦者:指的是總統依憲法及赦免法規定,行使大赦的權力,檢察官不可以起訴被告。4. 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刑罰者:指的是雖然被告行為時,法律上規定這是一個犯罪行為,應該被處刑罰。但是後來法律修改,不再是犯罪行為,檢察官就應該不起訴。5.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者:指的是被告所犯的罪屬於告訴乃論或者是請求乃論的犯罪,而告訴人或請求人已經撤回他先前對被告提出的告訴或請求,或者是提出告訴或請求的時候,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時間,檢察官應該作不起訴處分。6. 被告死亡者:法院無法對死亡的人進行審判。因此,在被告死亡後,檢察官應該不起訴。7. 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例如,某個現役軍人在戰爭時犯了陸海空軍刑法的罪,就要依照軍事審判法規定,在軍事法院接受審判,普通法院對這個現役軍人沒有審判的權限。所以,地檢署檢察官不可以起訴這個現役軍人,應該轉由軍事檢察署來作後續處理。8. 行為不罰者:指的是刑法規定某種類型的行為不能加以處罰,檢察官應該作不起訴處分。9. 法律應免除其刑者:指的是法律規定某種情形下,應該要免除犯罪人的刑罰,而檢察官偵查後,認為被告符合規定,就應該不起訴。例如:收受賄賂的公務員被告,在犯罪後自首,將貪污的錢都自動交出來,講出其他一起貪污的人。後來檢察官因此查到正犯或共犯,依照貪污治罪條例第8條第1項免除其刑的規定,應該對他作不起訴處分。10. 犯罪嫌疑不足者:檢察官偵查犯罪後,發現被告根本沒有犯罪,或者證據不夠充分,被告的犯罪嫌疑沒有達到重大可以起訴的程度,就應該不起訴。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30482 號
軍事審判法修正後,軍事法院案件改由法院審判,公告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之管轄區域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30483 號
102 年 8 月 13 日公布修正軍事審判法施行後,軍事法院案件改由法院審判,係審判機關變更所生之案件移轉,檢附各級法院受理軍事法院為犯罪事實最後裁判法院之聲請再審、更定其刑、定其應執行刑及保安處分執行等案件管轄區域一覽表供參
院台廳司一字第 1020021546 號
因應軍事審判法之修正,將現役軍人非戰時犯陸海空軍刑法或特別法之罪修正為為普通法院依刑事訴訟法追訴、處罰,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暨所屬各地方法院應於 102 年 8 月 15 日前成立軍事專業法庭(股)及選出承辦法官後陳報司法院,並優先參加 102 年陸海空軍刑法研習會研習
(87)秘台廳民二字第 02838 號
且軍事檢察官認有必要時,亦得依軍事審判法第二百五十一條準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一條第二項規定囑託執行法院為之,若有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所定情形,執行法院應無待聲請即依法發給憑證
(67)台函刑字第 9821 號
一 按軍、司法機關分別裁判之案件,對受刑人之執行場所,軍事審判法第二百四十九條及刑事訢訟法第四百六十六條 (舊) 既有明確劃分,如不合於刑法第五十條數罪之規定,自應分別指揮執行,一并受託指揮執行,尚乏法律依據。且軍、司法檢察官各別指揮執行之案件,因軍人監獄與司法監獄行刑累進處遇準未必相同,不能互為辦理假釋之依據,故最後指揮執行之檢察官,在持行指揮書上亦毋庸註明合併計算之刑期。 二 關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經軍、司法機關分別裁判,並定執行刑之案件,其指揮執行仍應切實依照本部六十二年十月十五日臺 (62) 函刑字第一○七六三號及六十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臺 (63) 函刑字第一○九六五號函意旨辦理 (上述兩函全文見司法專刊第二七二期一二頁及司法行政部公報第五期第三二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