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援引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 97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 5 號及本院 103 年度第 4 次刑事庭會議(二)決議意旨,否准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之聲請,顯係增加法律所無之限制,難謂適法。因而撤銷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否准受刑人易服社會勞動之執行指揮(109 年 7 月 31 日北檢欽持 109執聲他 0000 字第 0000000000 號函),經核於法尚無違誤。
改依業務上侵占罪論處,並引用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法律座談會彙編第八五號之研討結果為論據,自欠允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