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繼字第1994號判決
(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8號、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4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2號結論參照)。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事聲字第47號判決
繳之裁判費計算云云,然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42號之審查意見係謂:「繳納裁判費為起訴合法要件,原告於起訴時,已依法繳納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審金訴字第428號判決
法院有被告人數眾多、案情繁雜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號研討結果參照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149號判決
款定有明文,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則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500號判決
又該3個月期間應解為訓示期間,倘繼承人逾3個月期間方向法院陳報遺產清冊,仍應准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0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1號研討結果要旨參照)。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4號判決
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有重大理由而無法於原訂期日宣示判決,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可參閱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101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4253號判決
款定有明文,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則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中簡易庭114年度中小字第3709號判決
款定有明文,電信服務為電信業者提供之商品,而電話費為其提供商品之代價,則對用戶之電話費請求權,應有民法第127條第8款二年短期時效之適用(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2239號判決
元,但留有總計3,160,590元之未償債務,既遺留之消極財產大於積極財產,即非基於胎兒之利益,胎兒自不繼承該債務,而無待於拋棄繼承(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5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聲字第713號判決
基於提存法簡化取回擔保物程序之立法理由,自應類推適用上開規定,聲請人得逕向提存物之保管機關即民事執行處聲請發還,無庸再行聲請本院為發還擔保物之裁定(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9年度法律座談會民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字第188號判決
,然依同法114條第1項規定裁定時,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故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字第615號判決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5192號判決
依票據法第12條規定,發票人於本票受款人欄填載自己之姓名係屬無益記載事項,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亦即應視系爭本票為無記名票據,而應予准許,有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2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補字第914號判決
故此部分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第2項之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字第57號判決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計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民國94年11月25日94年度法律座談會決議意旨參照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623號判決
又修復漏水之訴屬財產權訴訟,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利益,即修繕漏水避免減少房屋價額,故應以預估修繕費用之價額核定其訴訟標的價額(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他字第43號判決
114條第1項規,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同屬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亦應基於同一理由而類推適用同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法定遲延利息(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4年度法律座談會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4年度勞訴字第340號判決
含非自願離職證明),核其標的係對於勞工身分上之權利有所主張,應屬非財產權之訴訟,故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之規定徵收裁判費4,500元(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