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法院 109 年度台抗字第 1511 號 裁定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撤銷執行指揮書
(一)刑罰乃國家防止犯罪及維護社會生活秩序之必要手段,惟其為最嚴厲之制裁,對於輕微犯罪之人,一旦置諸罪犯薈聚之所,耳濡目染,未見改善,反生流弊,自宜有所節制,為防止短期自由刑之流弊,並藉以緩和自由刑之嚴厲性,刑法第 41 條設有易科罰金及易服社會勞動制度,以符自由刑最後手段原則,…
- 最高法院 78 年度台上字第 3595 號 刑事案由貪污
查戡亂時期貪污治罪條例第二條所稱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並不以直接與公務機關簽訂委託契約之人員為限,此觀該條係規定「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並非規定「直接受公務機關委託承辦公務之人員」自明。故受託處理公務之人員再與他人訂約,將其所受託之公務,再委託該他人辦理,該間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