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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一○○年度台上字第一二九三號

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3 月 17 日

上訴人
謝耀鑫

要旨

審判係法院集合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於法庭,公開進行之訴訟程序,各該參與審判程序而為訴訟行為之人,應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並應善盡協力完成訴訟行為之義務,始克盡其功。刑事被告固有對證人詰問之權利,但以證人能到場作證者為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二規定:「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乃課以為聲請之人負有協力促使證人剋期到場之義務,以利案件之進行,俾符刑事審判之調查證據,已改採當事人舉證先行之理念。是法院已依原聲請之人所陳報之證人住、居所並經查址及查明並無另案在監或在押之情形而依法傳、拘無著者,倘該聲請之人復違反協力促使證人之到場,即屬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事實不能,此與恣意不當剝奪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之違法情形有別。

案由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九十九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一號,起訴案號:台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八年度偵字第二四七○、二五四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書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審審理結果,認為上訴人謝耀鑫基於營利目的,有如原判決附表(下稱附表)編號1至3所載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等犯行明確,因而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如附表編號1、2販賣第一級毒品四罪刑及編號 3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刑(均累犯,主刑並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敍其調查、取捨證據之結果及憑以認定犯罪事實之心證理由,並就上訴人否認犯行之供詞及所辯係合資購買毒品各語認非可採,予以論述;另本於證據取捨之裁量行使,針對證人李進昭、郭力仁於審判中翻異前供,或為附和上訴人合資購毒之說詞,何以不足採信之理由,復已論述明白。所為論斷說明,與卷內訴訟資料悉無不合,並不違背經驗與論理法則,不容任意指摘。查㈠、審判係法院集合當事人及訴訟關係人於法庭,公開進行之訴訟程序,各該參與審判程序而為訴訟行為之人,應依誠信原則行使訴訟程序上之權利,並應善盡協力完成訴訟行為之義務,始克盡其功。刑事被告固有對證人詰問之權利,但以證人能到場作證者為限,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之二規定:「法院因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聲請調查證據,而有傳喚證人之必要者,為聲請之人應促使證人到場」,乃課以為聲請之人負有協力促使證人剋期到場之義務,以利案件之進行,俾符刑事審判之調查證據,已改採當事人舉證先行之理念。是法院已依原聲請之人所陳報之證人住、居所並經查址及查明並無另案在監或在押之情形而依法傳、拘無著者,倘該聲請之人復違反協力促使證人之到場,即屬客觀上有不能受詰問之事實不能,此與恣意不當剝奪被告對證人之詰問權之違法情形有別。本件上訴人聲請傳訊證人廖文雄,原審已依址傳、拘無著並經查明未另案在押或在監,上訴人既未能促使其到場,則原審得為調查之途徑已窮,自無應於審判期日調查之證據而未予調查之當然違背法令,尤無不當剝奪上訴人對證人詰問權行使之違法可言。上訴意旨雖謂,其並未捨棄詰問廖文雄之權利,原審在廖文雄未到庭前即逕行判決,難謂適法云云,依上說明,自非適法之第三審上訴理由。至證人廖文雄在偵查中檢察官訊問時已具結陳述,雖上訴人當時不在場,仍無礙其得為證據之性質。㈡、原判決係綜合上訴人之部分供述,證人李進昭、郭力仁、廖文雄等人於偵查中之證詞,上訴人與李進昭等三人間對話之通訊監察譯文暨案內其他證據資料,分別定其取捨而資為判斷犯罪事實,並非單憑李進昭等三人之供詞為唯一證據,要無缺乏補強證據之違法可言。上訴意旨置原判決所為明白論斷於不顧,仍持已為原判決指駁之陳詞再事爭辯,或對於事實審法院取捨證據與自由判斷證據證明力之職權行使,徒以自己之說詞,任意指為違法,或單純為事實上枝節性之爭辯,要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十七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 賴 忠 星法官 呂 丹 玉法官 吳 燦法官 蔡 名 曜法官 葉 麗 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一○○ 年 三 月 二十一 日s

全文 2,042 字 · 5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62 期 294-297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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