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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八十八年度台上字第一○五七號

過失致人於死刑事裁判日期 88 年 03 月 04 日

上訴人
趙碧宗 男

要旨

刑法之加重或減輕,祇要不逾越限度,法院於限度範圍內,如何加重或減輕,本有自由裁量之權,即不說明加重或減輕分數,自非違法。

案由

右上訴人因過失致人於死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四月二十八日第二審判決(八十七年度交上訴字第八七四號,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二三八六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七條規定,上訴於第三審法院,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是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以原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係屬法定要件。如果上訴理由狀並未依據卷內訴訟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不適用何種法則或如何適用不當,或所指摘原判決違法情事,顯與法律規定得為第三審上訴理由之違法情形,不相適合時,均應認其上訴為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予以駁回。本件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論處上訴人趙碧宗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致人於死累犯罪刑之判決,駁回上訴人在第二審之上訴。已詳敘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及憑以認定之理由,並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與量刑,如何為正當,予以說明。從形式上觀察,原判決並無任何違背法令之處。按刑法之加重或減輕,祇要不逾越限度,法院於限度範圍內,如何加重或減輕,本有自由裁量之權,即不說明加重或減輕分數,亦非違法。上訴意旨未依據卷證資料,具體指摘原判決如何違背法令,置原判決之論敘於不顧,徒對原審得自由裁量之量刑及有關刑法加重減輕之職權行使,任意指摘,難謂已符合首揭法定上訴要件,其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九十五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四 日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 謝 家 鶴法官 洪 文 章法官 花 滿 堂法官 陳 世 淙法官 洪 佳 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書 記 官中 華 民 國 八十八 年 三 月 十五 日

全文 940 字 · 6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最高法院刑事裁判書彙編 第 35 期 199-202 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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