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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7年度台上字第1322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6 月 21 日

聲請人
即上訴人
陳○裕

要旨

關於聲請人請求交付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部分: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項前段雖僅限於卷內筆錄之影本,並不及於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然司法院釋字第 762 號解釋已載:「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為使其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且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但書之情形,是本院認其關於請求交付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部分,參諸上開解釋意旨予以准許。

案由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31 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上訴字第 1041 號),提起上訴,聲請付與筆錄及相關證據資料影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陳○裕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 年度上訴字第 1041 號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罪案件卷內有關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之筆錄及相關證據資料影本。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上訴人陳○裕不服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106年度上訴字第 1041 號關於維持第一審論處其犯非法製造可發射子彈具殺傷力之槍枝罪刑之判決(其餘加重竊盜二罪部分,業經原審裁定駁回其第三審上訴確定),提起第三審上訴,其依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規定聲請卷內筆錄及其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

二、「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定有明文。聲請人依上開規定請求交付原審上開案件內有關其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部分之筆錄,經核並無該條但書之情形,應予准許。

三、關於聲請人請求交付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部分: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前段雖僅限於卷內筆錄之影本,並不及於卷內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然司法院釋字第 762 號解釋已載:「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前段規定:『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未賦予有辯護人之被告直接獲知卷證資訊之權利,且未賦予被告得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以外之卷宗及證物影本之權利,妨害被告防禦權之有效行使,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之正當法律程序原則意旨不符。有關機關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 1 年內,依本解釋意旨妥為修正。逾期未完成修正者,法院應依審判中被告之請求,於其預納費用後,付與全部卷宗及證物之影本。」為使其訴訟防禦權之有效行使,且亦核無刑事訴訟法第 33 條第 2 項但書之情形,是本院認其關於請求交付相關證據資料之影本部分,參諸上開解釋意旨予以准許。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其他資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 王 居 財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王 敏 慧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蘇 振 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1 日

全文 1,529 字 · 17 段落 ·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出處: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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