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行政法院組織法第 四 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及待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法官之任用資格及待遇

(刪除)

(刪除)

  1. 行政法院法官之遴選與甄試審查,應注意其經驗與行政法學之素養。
  2. 行政法院法官任用後,每年應辦理在職進修,以充實其行政法學及相關專業素養,提昇裁判品質。

行政法院法官之保障及給與,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司法人員人事條例及其他法令有關司法官保障及給與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