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定之。
法院得指定人員辦理辯護案卷之編訂保管事項。
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依公設辯護人條例、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及本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