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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八 章 公設辯護人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公設辯護人室

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定之。

  1. 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其製作之辯護書,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前提出於法院。
  2. 前項辯護書,應於辯護案件終結後五日內送院長閱。

法院得指定人員辦理辯護案卷之編訂保管事項。

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依公設辯護人條例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及本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