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法院及其分院處務規程第 八 章 公設辯護人室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八 章 公設辯護人室
公設辯護人應受院長之行政監督。
公設辯護人在二人以上時置主任公設辯護人,其事務之分配,由主任公設辯護人報請院長定之。
- 公設辯護人對於指定辯護案件,應製作辯護書。其製作之辯護書,除有特別情形外,應於辯論終結前提出於法院。
- 前項辯護書,應於辯護案件終結後五日內送院長核閱。
法院得指定人員辦理辯護案卷之編訂保管事項。
公設辯護人執行職務,依公設辯護人條例、公設辯護人管理規則及本章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