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 九二一震災重建暫行條例第 一 章 總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章 總則
為有效、迅速推動震災災後重建工作,以重建城鄉、復興產業、恢復家園,特制定本條例。
災後重建工作,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者,適用其他法律之規定。但其他法律規定較本條例更有利災後重建者,適用最有利之法律。
本條例與緊急命令就同一事項規定不一致者,於緊急命令施行期間,依緊急命令辦理。
本條例用辭定義如下: 一 緊急命令:指、總統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五日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二二八四四○號令發布之命令。 二、震災:指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九月二十一日於臺灣中部地區發生之強烈地震,及其後各次餘震所造成之災害。 三、災區:指因震災受創之地區。
為推動災後重建工作,由行政院設置行政院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以行政院院長為召集人,召集中央相關部會、災區地方政府及災民代表組成,負責重建事項之協調、審核、決策、推動及監督。其組織及運作由行政院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村里及社區得設置各該地區九二一震災災後重建推動委員會,負責規劃、協調推動震災重建事項,其組織及運作由內政部會商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原住民委員會定之。但災民代表不得少於五人。 前二項重建事項包括生活重建、產業重建、公共建設、社區重建等工作。村里及社區重建推動委員會得聘請專家、學者參與規劃、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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