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法第 九 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完整版(預設)
第 九 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
第 81 條(法官之在職進修)
- 法官每年度應從事在職進修。
- 司法院應逐年編列預算,遴選各級法院法官,分派國內外從事司法考察或進修。
第 82 條(法官進修之申請規則)
- 實任法官每連續服務滿七年者,得提出具體研究計畫,向司法院申請自行進修一年,進修期間支領全額薪給,期滿六個月內應提出研究報告送請司法院審核。
- 前項自行進修之人數,以不超過當年度各該機關法官人數百分之七為限。但人數不足一人時,以一人計。
第 83 條(法官留職停薪進修及年限)
- 實任法官於任職期間,得向司法院提出入學許可證明文件,經同意後,聲請留職停薪。
- 前項留職停薪之期間,除經司法院准許外,以三年為限。
第 84 條(法官考察及進修規則之訂定)
前三條之考察及進修,其期間、資格條件、遴選程序、進修人員比例及研究報告之著作財產權歸屬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第 85 條(法官之請假規則)
- 法官之請假,適用公務人員有關請假之規定。
- 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法官之留職停薪,準用公務人員有關留職停薪之規定。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法官法 第 九 章 法官之考察、進修及請假」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