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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一 節 通則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一 節 通則
第 161 條

製圖種類如下: 一、地籍圖。 二、地籍公告圖。 三、段接續一覽圖。 四、地段圖。 五、鄉(鎮、市、區)一覽圖。 六、直轄市、縣(市)一覽圖。 七、其他。

第 162 條

製圖應用之各種線號、符號及註記,適用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一百三十九條、第一百四十條、第一百四十三條、第一百四十四條及第一百四十八條之規定。

第 163 條

直轄市、縣(市)及鄉(鎮、市、區)一覽圖所用圖式,除前條規定外,應採用中央主管機關之地形圖圖式及其解說。

第 164 條

(刪除)

第 165 條
  1. 圖解法地籍圖得數值化為之。
  2. 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之步驟如下: 一、圖籍資料清理及整飾。 二、數值化建檔。 三、面積計算。 四、成果檢。 五、成果管理。
  3. 前項第五款成果,因原地籍圖破損、折皺或圖紙伸縮,致圖幅接合有困難者,得實施圖幅整合。
  4. 圖幅整合之步驟如下: 一、加密控制測量。 二、圖根測量。 三、現況測量。 四、套圖分析。 五、坐標轉換。 六、成果檢核。 七、成果管理。
  5. 前項第五款之坐標轉換,得依第四條規定之測量基準辦理。
第 166 條

圖解法地籍圖數值化及圖幅整合方式,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作業手冊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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