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六 節 鄉鎮市區一覽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六 節 鄉鎮市區一覽圖
鄉(鎮、市、區)一覽圖,應依地籍原圖縮製之,並將該鄉(鎮、市、區)內之基本控制點、段界、村里位置名稱及河流、渠塘、道路等重要地物繪註。
鄉(鎮、市、區)一覽圖之比例尺為二萬五千分之一。但得依各鄉(鎮、市、區)之大小酌量調整之。
鄉(鎮、市、區)一覽圖應與鄰鄉(鎮、市、區)精密併接,其上方註記某鄉(鎮、市、區)一覽圖,下方書原圖若干幅。
鄰接之省(市)、縣(市)或鄉(鎮、市、區)名稱,應於其適當之位置註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