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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四 節 段接續一覽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節 段接續一覽圖

段接續一覽圖,應依地籍原圖縮製,並繪註本段範圍內地籍圖標準圖廓、坐標、圖號、重要之道路、河流、建物及其名稱。

段接續一覽圖之比例尺如下。但必要時得變動之: 一、地籍原圖為五百分之一者,縮製為五千分之一。 二、地籍原圖為一千分之一者,縮製為一萬分之一。

段接續一覽圖與鄰段、鄉(鎮、市、區)、縣(市)界應將各類界標誌繪上,並將鄰段、鄉(鎮、市、區)、縣(市)名稱,註記於適當位置,在圖幅上方註記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區)段地籍圖接續一覽圖,下方註記比例尺,右側註記圖幅編號,在側註記測量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