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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 四 章 計算面積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四 章 計算面積第 一 節 通則
  1. 計算面積之方法如下: 一、數值法測量者:以界址點坐標計算之。 二、圖解法測量者:以實量距離、圖上量距、坐標讀取儀或電子求積儀測算之。
  2. 前項以實量距離及圖上量距計算面積,至少應由二人分別計算,並取其平均值。

宗地之面積,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二位為止。但以圖解法測量或有特殊情形者,得採四捨五入法計算至平方公尺為止。

  1. 每幅之圖紙伸縮誤差與求積誤差,應依各宗地面積大小比例配賦之。
  2. 前項求積誤差不得超過△F =0.2√F+0.0003F 之限制(△F 為求積誤差,F為總面積,均以平方公尺為單位)。

宗地分屬二以上圖幅時,其面積應就各部分計算後再合併之。

計算面積完竣後,應記入面積計算表並永久保存之。

(刪除)

第 二 節 計算面積之精度
  1. 坐標讀取儀計算面積時,其面積較差應不得大於 0.0003 M √F (M 為圖比例尺之分母,F 為以平方公尺為單位所計算之面積),並取其平均值。
  2. 前項計算面積,於量取各界址點坐標時,每點連續二次,其較差不得超過圖上零點二毫米。
  3. 面積較差超過第一項之限制時,應重新計算之。

圖上量距法計算面積所用之邊長,應以實量距離為原則,如依圖上量距,應量至毫米下一位。

圖上量距法計算面積,其宗地二次計算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並取其平均值。

電子求積儀測算二次面積之較差,適用第一百五十七條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