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本條例規定核發不動產經紀人證書,得收取費用;其費額,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施行細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本條例自公布日施行。但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公布之第二十四條之一、第二十四條之二及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一百零九年十二月三十日修正之條文施行日期,由行政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