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維護不動產交易安全,保障人民財產權益,建立地政士制度,特制定本法。
地政士應精通專業法令及實務,並應依法誠信執行業務。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經地政士考試及格者,得檢具申請書及資格證明文件,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核發地政士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