陸海空軍勳賞條例施行細則第 二 章 敘勳標準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具有下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三條規定,頒給國光勳章: 一、殲滅敵軍全部或大部,並奪獲敵軍重要地點,及軍旗火砲或重要軍備等。 二、堅守要隘使敵不得逞,致我軍克奏膚功。 三、殲殪或捕獲敵軍重要人員。 四、斷絕敵軍交通,或奪獲敵軍糧餉軍械,戰局因以奏功。 五、冒險伏置水雷,得以轟沉敵之軍艦或加危害使敵失戰鬥力。 六、冒險衝破敵之包圍或封鎖,以苦戰鬥運輸之途,終得達其目的。 七、首先佔領有守備之砲臺港灣或城市。 八、奪獲或擊沉敵方軍艦及軍用船隻。 九、冒險入敵之港灣破壞其船艦。 十、於一次任務中空中擊落敵機五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八架以上。 十一、冒險封鎖敵之港灣得盡其任務。 十二、空中轟炸命中敵之要塞、重要軍港、航空母艦主力艦及其重要軍事設備使之全燬或沉沒,影響敵方戰力或轟炸交通要點使敵軍運輸補給陷於癱瘓因而獲得重大勝利,有充分證明。 十三、冒險偵察精密準確,賴以洞悉敵情因獲勝利,予敵重大損失或使我軍避免重大損失。 十四、捕獲或擊落敵之飛機五架以上或捕獲敵軍戰車八輛以上。
具有下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四條規定,頒給青天白日勳章: 一、運籌適宜致獲全功。 二、戰鬥間處置妥善,使全軍或一部得重要之勝利。 三、冒險前進偵得重要敵情致獲全勝。 四、最困苦時毅然奮起戰鬥挽回頹勢。 五、冒險辦理戰場後方勤務成績最著。 六、冒險破壞敵人伏置水雷或障礙物以開導戰艦之進路。 七、我軍艦護送多數船舶驟遇敵優勢艦隊劇戰之後,俾護送船舶得安全航到其目的地。 八、於一次任務中擊落敵機四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六架以上。 九、空中轟炸命中敵軍之重要根據地、高級司令部、兵工廠、巡洋艦驅逐艦等,使之全燬或沉沒,有確實證明。
具下列各款戰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五條各款規定,頒給寶鼎勳章: 一、身先士卒迭殲敵軍。 二、忠勇奮發達成任務而功績卓著。 三、保衛國家戰功卓著。 四、長官因公陷於危急,極力救護以立功。 五、捕獲或轟沉叛逆之軍用艦船或擊落飛機及捕獲戰車。 六、冒險救護被難船隻或飛機得獲安全。 七、於一次任務中空中擊落敵機三架以上,地面擊燬敵機五架以上。 八、本艦或他艦航海停泊中遇有危險冒險從事得以免其他危險。 九、空中轟炸命中敵之次要根據地、前進陣地、飛機場、港灣、橋樑、各級司令部、械彈庫、各種輕型艦船大型商船,或其他各項相當重要軍事設施,使之全燬或沉沒,而有充分證明。 十、捕獲海盜或國際海盜證據確鑿。 十一、空中偵察所得敵情直接致我軍予敵有重大損失,或達成其他相等重要任務。
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六條規定,頒給忠勇勳章: 一、作戰忠勇奮不顧身能適時達成任務。 二、堅守陣地達成預定任務。 三、負傷不退繼續戰鬥。 四、冒險挺進突破敵陣。 五、臨危鎮靜負傷從容指揮戰鬥,因而致勝或使我軍得安全脫險。 六、其他忠勇事蹟足資矜式。
具有下列各款事蹟之一者,得依本條例第七條各款規定,頒給雲麾勳章: 一、治軍有方成績顯著。 二、發明新兵器用以殺敵而獲成效。 三、籌劃作戰允洽機宜因而致勝。 四、臨陣勇敢率先奪取軍械與捕獲敵軍及敵首。 五、冒險達到命令中之任務。 六、辦理困難或危急事件甚切機宜。 七、服務成績特別優良。
- 依本條例第八條規定頒給忠勤勳章者,應符合下列基準之一: 一、近十年內之考績,曾考優等三次或最低為甲上一次、甲等八次、乙上一次。 二、近十年內,曾受過現職相稱之陸海空軍獎章、光華獎章、干城獎章,而當年考績最優。
- 前項第一款後段所定基準須運用七十九年度以前考績者,其合併計算基準如附表。
捍禦外侮鎮攝內亂立有功績,為前六條各款所未列舉,而須頒給勳章者,得比照前六條規定行之。
本條例第九條及第十條所定勳刀、榮譽旗,其敘勳標準得分別比照第二條至第七條規定核敘之。
依本條例第二條所定之勳章種類,於頒發勳章同時,並附頒同種小型勳章,以適應晚宴或禮儀觀瞻上之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