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役法施行法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章 總則
第 1 條(依據)
本法依兵役法第五十一條規定制定之。
第 2 條(兵籍之編立)
- 役齡男子經徵兵檢查合格適於服役者,及志願服役者,應編立兵籍,於除役、免役或禁役時,註銷兵籍。
- 兵籍規則,由國防部定之。
第 3 條(補行徵兵處理)
已逾徵兵及齡之男子,尚未經徵兵處理者,於補行徵兵處理合格後,依年次順序徵集入營。
第 3-1 條
男子志願依兵役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提前受徵兵處理並經徵兵檢查合格,入營受常備兵役軍事訓練者,按其出生年次先後及抽籤號次徵集入營。
第 4 條(施行前後備軍人缺證時之處理)
兵役法及本法施行前,具有後備軍人身分而缺乏規定證件者,應由國防部訂定辦法予以登記,依兵役法及本法管理。
第 5 條(兵役稱謂之統一)
- 各法令中有關兵役事項,其稱謂不同者,依下列規定: 一、所稱在鄉軍人,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軍人。 二、所稱退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退伍。 三、所稱備役、預備役,同於兵役法及本法所稱後備役。 四、其他稱謂互異者,由國防部比照前三款辦理。
- 持有前項稱謂互異之證件者,除依有關法令規定已失效者外,均具同等效力。
第 6 條(志願役、義務役)
依兵役法第九條第一項或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依志願考選服預備軍官役、預備士官役者,於服現役時區分為志願役、義務役。

772 人 正在學習
NT$4,440
NT$6,480
省 $2,0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逐條白話解說、修法沿革、相關判例,AI 分析看不到這些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兵役法施行法 第 一 章 總則」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